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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于2003年9月1日頒布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經過四年的施行,為配合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而進行了再次修訂,但是從審判實踐來看,其并沒有為物管糾紛的解決找到一條明確的出路。下面筆者結合司法實踐,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近幾年審結的物管糾紛案件為例,就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進行粗淺的統計和分析。
一、物管糾紛案件存在的特點及問題
物業管理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并無明文規定,它屬于合同法中的無名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但它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1、從案件數量上看,澗西法院自2004年至2007年共受理物管糾紛案件134件,其中2004年受理22件,2005年受理32件,2006年受理38件,2007年42件,在案件受理數量上呈現出不斷增長的趨勢。
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實現了住房商品化,物管糾紛是伴隨著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市場化的出現而產生的一種新類型案件。近幾年來,人們對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帶動房地產開發業不斷升溫,各地房源出現供不應求的局面,房價也不斷翻新,隨之而來的是購買房屋后引起的物管糾紛案件逐年增多。這種趨勢在各地法院都已普遍地表現了出來。
2、從訴訟主體上看,這四年間審結的134起案件中,由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有107件,占總數的79.9%,且勝訴率較高。由業主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則僅有27件,占總數的20.1%,而業主提起訴訟的案件,勝訴率往往較低。
相對于業主個人來講,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一個企業還是屬于強勢主體,其一般都有相對較為固定的專業律師來負責企業的法律業務,因此,無論是在法律知識和證據收集上,還是在訴訟經驗方面,甚至是在合同中對責任的規避等方面都比業主更有優勢。因此,對于物管糾紛這種新類型案件,由于其在我國產生的時間并不長,無論是審理案件的法官,還是物業服務從業人員,都還僅僅是處于不斷地探索階段,那么出現業主在訴訟中敗多勝少的現象也并不奇怪。
3、就案由來分析,由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案由相對較為單一,107起案件的案由幾乎全部為拖欠物業管理費,而由業主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27起案件則在案由上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包括物業服務企業所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而產生的違約、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增收管理費或私自占用綠地、共有區域,以及在財產、人身等方面對業主的侵權等。
在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中,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是物業公司的一項重要權利,這與其企業自身的營利性相一致,而物業公司的義務卻是為業主提供多項服務項目。訴訟主體通常是在權利受到侵犯時才會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物業公司這種權利的單一性和義務的多樣性,對于業主來說則是權利的多樣性和義務的單一性,因此,決定了物業服務企業訴因的單一性和業主訴因的多樣性。
4、在這134起案件中,與案件相關的物業服務企業幾乎全部為開發商的下屬機構,或者與開發商存在一定關系,沒有一家屬于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獨立物業服務企業。據統計,目前我國有超過70%的物業服務企業屬于開發商的下屬機構,大約20%屬于房管所改制或后勤單位改制,僅不到10%屬于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獨立物業服務企業,而洛陽這個數字遠遠高于全國的平均水平。
在物業管理行業中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尷尬的格局呢,歸根結底還是利益的驅動。物業管理行業作為房地產業所衍生出來的一種新興行業,其所蘊含的巨大利益早已被開發商視作自己房地產開發行為的附帶利益,面對這有利可圖的物業管理行業,開發商豈容他人分得一羹半杯?法律不允許開發商自己管理,那他就依法再成立一家專門進行物業管理的子公司,于是就形成開發商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這種特殊的“父子關系”。目前,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中比較知名的物業服務企業大都在成立早期和開發商在淵源上具有一定的密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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